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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 春季【佳作】新經濟模式下的勞動權益爭議—以Uber集體訴訟案為例

2018 春季【佳作】新經濟模式下的勞動權益爭議—以Uber集體訴訟案為例

作品名稱 新經濟模式下的勞動權益爭議—以Uber集體訴訟案為例(點選可觀看全文)
得獎人 張O

評審評語


       以「共享經濟(Sharing economy)─新經濟模式」作為議題討論主題,並選擇了於台灣經歷開放、抵制、查封又重返市場的「Uber」(網路載客車輛租賃及實時共乘的分享型經濟服務),可見本篇學院報告的作者十足掌握現代科技社會正在發生的新趨勢,更是直面當下的提問與進一步探討。此類型的報告,雖容易通過網路資源找尋到相關資料,累積論述基礎;但也因資料龐雜,以及現下狀況的瞬息萬變,如何選擇有效的資料與命題,都是作者必須面對的挑戰。因此,於2015年發生於美國加州的Uber集體訴訟案,雖已非三年後的當下狀況,卻是Uber發展的重要轉折點,可見作者的用心與選題策略。

       本文在主要內容方面先分三個部分進行個別討論,分別是「共享經濟興起與勞動結構改變」、「Uber加州集體訴訟案例」、「雇傭關係之判準」,最後導向「共享模式下工作者的勞動權益」作為本文的綜合論述,此作法的結構明確、作者思路與論述脈絡清晰,足以推導到最後的結論。

       有兩個部分提供建議。第一,在題目的制定方面,似乎仍不夠明確與精準。本文雖在第一個章節便安排了「共享經濟興起與勞動結構改變」以及最後也試圖回應「共享模式」,但重點仍是Uber,甚至是唯一對象。那麼,也就無需將題目設定在「共享經濟」──因為,共享經濟作為現下流行的新經濟模式,必然會有層出不窮、不斷翻新的型態繼續產生,Uber是否能夠作為唯一代表?或者,我們只討論Uber可行嗎?於是,不如將題目進行更明確的集中,或許會更適宜。同時,前言與結語的書寫,也就必須因應調整。第二,此項新經濟模式雖為全球化策略、現象的一環,但在討論上是否混用各國的不同情狀、法規,仍須再商榷。特別是,這個案子是在美國發生,但本文卻試圖將部分問題回應我們所處的台灣,兩國的勞動法規必然不完全相同下,敘述內容的混用是否會造成論述上的失準呢?這部分是必須再繼續釐清以及調整的,才能夠增強本篇學院報告的說服力與論證脈絡。


評審老師:吳岳霖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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